谷城法院三项原则保法官与律师交往阳光化
    一是在职业上相互尊重。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职业者,都担负着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该院要求法官应当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对刑事案件立案、庭审、执行等情况的知情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工作。
    二是在诉讼中各负其责。法官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客观的审核认定,并阐明认定的理由和结果,不得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予理会,不得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律师应当与法官共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息诉工作,不得阻扰调解息诉工作,不得故意提供经涂改、伪造、偷换或毁损的证据材料,也不得帮助当事人隐匿证据。
    三是在交往中恪守良知。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公开、文明的交往关系。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托关系、打招呼,不得收受律师的财物或接受律师的变相赞助;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直接表达,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等向法官行贿,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