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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宣判程某甲等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

时间: 2019-01-03 10:33 来源: 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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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甲等18名被告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告人程某甲胞兄程某乙有借款纠纷,童某某多次向程某乙追索债务未果。2017年9月初,被告人童某某请吉某、闫某出面帮忙追索债务,闫某随后安排周某某喊人以贴身跟随方式向程某乙追索债务,后程某乙报警得以脱身。同年912日,被告人童某某带吉某、闫某等人,到中南板材市场内找程某乙继续追索债务未果,被告人程某甲代胞兄程某乙出面与被告人童某某及闫某、吉某等人电话联系时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相互抖狠见面。

同月16日,被告人童某某召集被告人周某某、马某、张某甲、刘某某、杨某、龙某某、贺某某等人,并由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事先购买了斧头随车由老河口市携带至襄阳市。同日,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乙、江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谢某等人,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六七把大砍刀,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各准备一支仿“六四”手枪。

9月1710时许,双方到达襄阳市长虹北路长虹食品城门前路段,双方人员分别持大砍刀、斧头互殴,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亦各持一支仿“六四”手枪参与互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马某驾驶黑色奥迪轿车与被告人贺某某乘坐的他人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先后冲撞对方斗殴人员,双方人员持械互殴几分钟后各自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童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谢某、江某某、贺某某、杨某、马某、张某乙、曾某某、龙某某因经济纠纷,相互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某甲、王某某、尤某、刘某某、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六年;其他16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高新区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实现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