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买菜被撞伤,雇主是否应赔偿?
工作忙碌没时间照顾老人,雇用保姆进行家政服务很常见,但保姆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雇主是否需要赔偿?樊城法院的这个案例或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家住樊城区的崔大爷行动不便,儿子崔小刚与女儿崔小文经协商后,决定给父亲请个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2017年1月,崔小刚、崔小文到朝阳路某家政公司请来保姆刘阿姨,雇佣其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
2018年3月29日,刘阿姨像往常一样,一大早就前往菜市场为崔大爷购买新鲜蔬菜。菜市场内,叫卖声此起彼伏,人群熙熙攘攘。拥挤中,刘阿姨不慎被迎面驶来的三轮摩托车撞倒,车主赶紧将其送往医院。
刘阿姨住院治疗19天,共花费医疗费30578.31元。4月16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载明刘阿姨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护理1个月,休息3个月,需加强营养。4月19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三轮摩托车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阿姨构成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建议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用14000元左右,鉴定费用为1300元。
4月27日,刘阿姨找到崔小刚的妻子王芳,要求其进行赔偿,两人未谈妥,王芳报警。两人在民警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王芳同意向刘阿姨的儿子转账5000元。收款后,刘阿姨出具《收据》,主要载明“今收到在崔小刚家做保姆期间,因外出购物发生交通事故,崔小刚愿意给的5000元补偿。双方不再因其在崔小刚家务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产生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后刘阿姨不满协商结果,又将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阿姨陈述,虽然其没有与王芳签订雇佣合同,但大部分工资都是王芳支付,且与王芳签订了赔偿协议,5000元赔偿金由王芳支付,所以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刘阿姨是由崔小刚及其姐姐到家政公司雇佣的,其工资由崔小刚及其姐姐、王芳三人支付。虽然5000元是由王芳转账给刘阿姨的儿子,但收据上载明的是崔小刚愿意给刘阿姨的5000元补偿,而不是王芳给刘阿姨的补偿,故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即使刘阿姨与王芳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已在民警的组织下达成一次性调解协议,刘阿姨在收到5000元补偿后,承诺不再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已经放弃了要求雇主赔偿的权利。刘阿姨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公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协议时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即便该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刘阿姨也未主张撤销该协议,故该协议是刘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遂判决,驳回原告刘阿姨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