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某等13人涉黑案件
12月21日,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13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该案系襄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未经许可擅自开设聚鑫寄卖行,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典当、信用卡养卡套现、抵押贷款等业务。为达到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被告人马某先后网罗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李某某等12人,通过 “电话随叫随到”、“事事向老板请示汇报”等所谓的“江湖规矩”约束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马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强迫被害人接受明显不合理条件签署所谓“借款”合同,为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按要求支付钱财,采取通过殴打、体罚、下跪、浸水、扎手指、喷油漆、放喇叭、放花圈、扔火纸、跟随、滋扰、侵入住宅、堵门、恐吓、侮辱、拘禁等多种暴力和“软暴力”手段,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26起,非法养卡套现3000余万元。
该组织暴力讨债行为涉警记录达43起,涉及高新区、樊城区、襄城区、襄州区、枣阳市、南漳县、老河口市等多个县市区,放贷对象达169人,众多受害者摄于该组织的暴行不敢报警,部分被害人因暴力讨债行为卖房卖车、离家出走、家庭破裂、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在被害人报警后,该组织成员毫不收敛,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尾随、堵截、控制等侵害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13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经常性有组织地实施多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本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被告人马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予严厉惩处。
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马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雷某某等6人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八万元至四十六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他组织成员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宣判,充分彰显了襄阳法院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从严从重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