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义务帮工意外伤残 两被帮工人被判担责70%

时间: 2015-11-06 16:32 来源: 南漳县人民法院

义务帮邻居拆除旧房子却遭意外摔伤,两被帮工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而致人伤残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人安某、柯某赔偿义务帮工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14年9月3日,安某、柯某打电话给同村邻居王某,请其帮忙拆除位于巡检镇甘溪街道边的旧房,王某同意9月4日前去帮忙拆房。4日上午7时许,三人吃了早饭后便开始动工拆房。当天下午3时许,王某拆除旧墙时不慎从房上摔至地面,致头部受伤。

2014年12月25日,经司法鉴定,王某因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及颅骨骨折所遗留的颅骨缺损,腰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所遗留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交通事故伤残X(10)级、X(10)级,其多等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2%。后因经济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安某、柯某,原本友好的邻里关系就此划上句号。

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安某、柯某拆除旧房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该案中,原告在为二被告义务帮工拆除旧房屋时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损害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告在参与为二被告拆除旧房时因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和谨慎注意的相应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安某、柯某赔承担此次事故经济损失的70%,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笔者手记】

义务帮工活动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值得称颂的现象,亲朋好友之间,邻里乡邻之间互相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帮工过程中,自身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被帮工人也应重视帮工人的安全,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切实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与人之间原本和谐的关系更加稳固,而非本案最终这般尴尬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