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及 祖孙三代的遗嘱继承纠纷
祖母在7年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小军(化名),但是外孙小辉(化名)认为自己对于该遗嘱并不知晓,并认为该遗嘱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两家人为了争夺被继承人的房产,十年间多次诉讼,本该和睦相处的亲人却因房产归属纠纷多次对簿公堂。
郑某与丈夫都某生育一儿一女。都某去世后,郑某两个子女于1984年8月9日签订房屋分割协议,协议载明:郑某位于谷城县盛康镇的一处房产由其姐弟各分割一半,郑某生养死葬由两个子女共同负担。但郑某对该协议全然不知,2009年,郑某以本人不知晓两个子女擅自分割其房屋为由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2001年,郑某的女儿去世。2011年4月8日,郑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盛康镇的房屋由其孙子小军继承,并将遗嘱在公证处公证。小军在其外祖母郑某逝世后,到谷城国土资源局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发布公告。郑某的外孙小辉随即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因此暂缓。小军不服,以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谷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为排除小辉不当干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小军于2018年6月向谷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自己继承该房屋。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历经多年诉讼,房屋产权纠纷涉及祖孙三代,案情复杂,矛盾重重。谷城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本着积极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采取了优先调解的审判方式。承办法官全面分析纠纷原因,以情入手,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与他们进行了推心置腹的沟通,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经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遗产继承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郑某于2011年4月11日所立公证遗嘱有效,被继承人郑某位于谷城县盛康镇的房屋由原告小军继承,被告小辉不得干涉;原告小军一次性补偿被告小辉亲情补偿人民币16000元,对继承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不得为此产生任何纠纷。
至此,这起长达10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平息了两家人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纠纷,又修复亲了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官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赔偿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外人。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应遵循遗嘱优先的原则,而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遗嘱等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