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某女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处罚金1万元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质量提高,或贵或便宜的大家都买一辆车用来代步,这样出行起来也很方便,唯一不方便的是停车位难寻,不少有车一族自己选择买个车位,使用起来会更方便,然而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却成了别人免费停车地方,不少有车一族都有过这样“吃闷亏”的经历。保康一位女车主就遇到了这样经历,竟怒砸对方车,最后车没停到自己车位不说还要赔偿对方损失。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位引发的纠纷案件,被告人王奇(化名)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回顾
李红(化名)和王奇(化名)都是保康某小区的业主,且李红和王奇都有自家的专用车位。2017年10月5日夜晚,被告人王奇和丈夫驾车回居住的小区,到达停车场后发现自家的停车位被他人的小轿车占用,于是被告人王奇用手机在小区微信物业群里发消息询问车主。车主王强(化名)的妻子李红第一时间在群里向王奇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因为和家人在外地旅游,车辆占时动不了,并表示王奇可以将车停放在李红家车位上。但被告人王奇仍对此事不依不饶,还在群里威胁要扒李红车的倒车镜,因此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王奇不顾物业的劝阻,先后用两个花盆将王某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后视镜、右侧前车门车窗玻璃、右侧A柱、右侧前车门、右侧翼子板砸坏。案发后,李红电话报警。经保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6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王奇当庭尚能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