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操办红白喜事时燃放烟花炮竹,是许多农村地区的风俗。然而家住保康县马良镇的高某今年年初却因为一次燃放烟花,一不小心失去了一只眼睛。
2017年2月20日,高某和妻子一同参加其岳父的出灵仪式。当天下午,高某得知褚某要去买东西,便请他帮忙带烟花。褚某回来后,从车上搬下两筒烟花,高某见状,立即上前去燃放烟花。然而,谁也不曾想到,此时意外发生了。在高某点燃烟花引线的瞬间,斜向冲出三响烟花,正好击中高某的脸部。意外发生后,高某被紧急送医,但因鞭炮炸伤其颌面部和右眼,导致右眼球破裂,医院为其做了右眼球内容物剜除术。后经司法鉴定,高某已构成七级伤残。
高某出院后找到烟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求解决赔偿事宜,但因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诉至法院。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原告就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被告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该案的承办法官张艳在审理中发现,按照当地农村办理丧事的习俗,客人来吊唁时都会买鞭炮,因此无法确定高某受伤时所燃放的鞭炮就是在被告处购买。而高某受伤后,事发现场未经勘验就已经被主人清理得干干净净,所以更无法认定两被告所生产以及销售的鞭炮不合格与高某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眼看案件陷入僵局,而作为受害方的原告又提供不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再看着高某受伤的眼睛,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
法官一方面找到原告高某以及委托律师,分析判决可能对他们的不利后果,希望原告方降低期望值;另一方面与被告推心置腹的进行交谈,希望被告适当地对原告给予补偿,以体现企业的仁爱之心和人文关怀。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地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补偿原告高某损失1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