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不间歇,执行“不打烊”!
2016年2月,被告黄某购买了老河口市某小区一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351,067元。被告黄某采取首付加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首付房款金额为111,067元。因购房资金紧张,黄某遂与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向房地产公司借款101,067元,用于支付首期房款,剩余房款240,000元由黄某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某向原告房地产出具借款承诺书,承诺101,067元借款在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房地产公司按合同履行借款义务,被告黄某并未按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6月房地产公司两次诉至市法院。
后在市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两份民事调解书,分别约定被告黄某于2018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支付给原告房地产公司垫付的按揭贷款13,699.61元;被告黄某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支付给原告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09,961.60元。
后黄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干警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部分银行存款。
恰逢春节返乡,由于黄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交通出行受到限制。在外工作的黄某回乡后,主动和执行干警联系要求把自己从失信被执人名单中去除。2月11日,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和严厉的失信惩戒作用下,黄某将拖欠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借款12万余元转到市法院执行专款账户,市法院将及时把执行款转账给房地产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