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例案件
在妻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向他人借钱,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债权人要求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近日,南漳法院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审理了首例涉及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曹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日,曹某在未告知其妻子陈某的情况下向张某借款50000元,并承诺早日偿还,同时立下借据1份,借据上无陈某署名。当日,张杰将借款50000元交付给曹某。后张某多次找曹某索要借款无果。2018年1月8日,张某将曹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曹某、陈某否认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且不认可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张某已实际交付,其与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要求曹某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但陈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且张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对张某要求陈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