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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人民法院通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18-02-19 14:57 来源: 襄州区法院

2月12日上午,襄州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元群作为发言人向辖区部分媒体记者通报了该院近三年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襄州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2件,除一件裁定准许撤诉外,共依法判处被告人11人,涉案金额170余万元。襄州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普法宣传,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法人代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刘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刘某代表该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襄阳支公司签订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派遣员工,员工工资由保险公司汇至刘某账户,再由刘某将工资支付给派遣员工。

2014年2月,保险公司将20余名派遣员工工资8万余元汇至刘某账户,刘某收到该款后,仅向员工发放工资2万余元,其余6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此外,刘某还拖欠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扬州某汽车部件厂员工工资3000元。

2014年4月,刘某外逃。同年4月24日,襄阳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向某人力资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6月,刘某在汕头被警方抓获。

2015年2月26日,襄州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案例二湖北某中药材种植公司法人代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湖北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中药材种植、药用植物购销。2012年,杨某某陆续在襄阳市襄州区武马岗村、长山村、泉水村、大坡村、蓄牧场租种农户耕地,雇请当地农民在租种的土地上种植中药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拖欠民工工资共计52.97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拖欠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79万元,合计63.7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杨某某曾分两次向彭某借款共计120万元,并约定将其中5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是杨某某未履行合同。

2015年1月22日及2月13日,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两次对杨某某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付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通知杨某某限期支付,均无回复。

2015年5月6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襄州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案例三襄阳某保洁公司主管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以襄阳某保洁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所属的某工业博览城的保洁业务,从发包方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共计结算劳务费用47.1万元。杨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发放工人工资26.7万元,尚拖欠18名保洁工人2016年6至8月工资共计7万元。

2016年10月18日,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杨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016年11月10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对被告人杨某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1日、17日杨某接到治安大队民警电话后,均及时到达指定位置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2016年11月28日,杨某亲属筹措资金兑付了拖欠保洁工人的全部工资7万元。
2017年10月26日,襄州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