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上演“双簧戏”骗钱2万,两男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
“丢钱捡钱”的诈骗方式早就是老把戏,但还是有些爱贪小便宜的人上当受骗。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用“丢钱捡钱”方式骗人钱财的张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详情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吴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商议以丢钱捡钱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凌晨5时许,被告人一伙驾驶一辆轿车来到襄阳火车东站伺机作案,后在襄阳汽车客运东站出口处见外出打工的王某,陈某上前与王某搭讪,二人在闲聊中,张某从其身旁经过故意将钱包丢弃,陈某捡起钱包交给王某查看包内有钱,示意二人将钱分掉并让王某一起离开,吴某见状驾车来到陈某、王某身旁,陈某谎称到双沟镇,诱骗王某乘坐吴某所驾车辆同行,车辆行驶途中又被张某拦住坐在副驾驶位置。
张某称陈某捡到自己钱包,钱上标注有记号,让二人拿出钱包检查,陈某、王某分别拿出钱包交给张某检查,尔后张某又谎称还有一张银行卡也丢失了,需要将银行卡拿出来检查,张某以拨打银行客服查询余额为由,骗取王某银行卡密码后,将钱包及银行卡归还王某,后又以验证为由再次骗取王某银行卡,并将王某丢弃在路边等候,被告人一伙驾车逃离现场。当日6时许,吴某在襄阳市春园东路一ATM机取走现金2万元,三人平分。
2017年11月13日,办案民警在襄阳火车东站发现一辆白色捷达轿车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辆追踪拦截,该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不断更换车牌号。11月23日,在天津警方配合下,办案民警将张某、吴某等人抓获。张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在审理中,张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不服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被告人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银行卡并支取现金2万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张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吴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吴某均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襄阳中院认为,张某伙同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银行卡并支取现金2万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原审法院认定张某、吴某骗取他人银行卡并支取2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正确,原判根据上诉人张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其坦白及退赔等从轻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由此量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其为初犯及在诈骗过程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量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