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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某男子私自种植罂粟,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时间: 2018-08-17 09:32 来源: 襄城法院

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其承包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毕庙村某组的菜地撒下罂粟种子,开始种植罂粟。2018年5月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赶至张某承包的菜地查获其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516株。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原植物中含有“罂粟碱”成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襄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数量较大是指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故意种植;若行为人不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则不构成本罪。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其承包的菜地里种植罂粟原植物共计516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