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卖掉236头猪 丧失信誉并获刑
---宜城法院审结一起侵占案件
近日,宜城法院审理一起侵占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高某某退赔襄大农牧公司物质损失人民币287332.7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襄大农牧公司(简称襄大)提供猪苗、饲料、药品和技术服务,委托高某某提供养殖场地、设施和劳动力进行养殖。猪苗长成襄大规定重量220斤以上的商品成猪后,由襄大按6.75元/斤回收,不得私自出售他人,襄大承担市场上生猪价格变动风险,高某某负责自进猪到毛猪出栏时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并承担养殖过程中风险。2015年9月27日,高某某通知襄大商品猪可以出栏,襄大上门回收了100头,剩余236头由高某某继续饲养,10天后襄大上门回收。被告人高某某欠李某某借款无法偿还,2015年10月6日晚,高某某私自将236头商品猪出售他人。
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管理的襄大农牧公司生猪私自出售他人,非法占有售猪款,数额巨大,拒不返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高某某提出要求自诉人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