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者安“薪”过年!襄阳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湖北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涉案农民工追回血汗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时近年关,湖北高院从全省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用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让辛苦一年的劳动者安“薪”过年。其中宜城法院一案例入选,一起来看。
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宜城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成立。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人期间,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和保障公司运行等为由,先后拖欠54名员工工资共计297068元。2019年8月22日,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同年8月22日、27日、28日分别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刘某某,责令宜城某公司及刘某某在指定时间内到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配合解决问题,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宜城某公司及刘某某未在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同年9月,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及刘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宜城某公司及刘某某仍拒不履行。案发后,宜城某公司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员工工资。
裁判结果
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宜城某公司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时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宜城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支付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取得相关劳动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宜城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犯诬告陷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本案中,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宜城某公司和刘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配合解决问题,但该公司及刘某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拒不配合,未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依法应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本案中宜城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法院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定罪处罚的同时,还对单位判处了罚金,体现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