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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双叒入选啦!多元解纷案例库入选案例+2!

时间: 2025-12-17 16:09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樊城法院 襄城法院

 

今年以来,我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在大力开展多元解纷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做法,积极参与多元解纷案例的撰写和申报工作。近日,自老河口市法院报送的《某物业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违规开门”引发的拒交物业费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以来,我市法院再添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分别是樊城区法院报送的《程某等8人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检察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襄城区法院报送的《宋某与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基层人民法庭+村组”联动化解邻里间道路交通纠纷》。至此,我市法院共有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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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等8人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检察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39-917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集体欠薪,“法院+检察院+工会”三方联动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程某8人受雇于周某,为其承接的某共享食堂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做泥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日工价费为180元-300元不等。完工后程某等人多次找周某催要劳务报酬,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2024年3月,程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劳务报酬5万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系常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精准检索,明确解纷思路。法官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程某等人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方的劳务关系仅为口头约定,现无证据证明每个农民工的工时及每人每日的工费,农民工证据不足,如果仅就现有证据简单通过诉讼判决,农民工可能承担败诉风险。面对此种情况,法官通过搜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类似案例,精准发现案例库中的“8名劳动者与余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D2025-161-1-139-156)一案与本案案情相似,考虑到程某等人是农民工群体,自身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参考案例库的解纷方式,法院邀请检察院、工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决定通过“支持起诉+调解”的方式,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和工会的丰富调解经验,实质性化解该批纠纷。

二、“背靠背”沟通,厘清矛盾焦点。调解小组各负其责,分工查明案件事实,奠定调解基础。首先,调解员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与程某核对了8人的劳务内容、拖欠劳务费金额和计算依据,与周某联系询问其对程某主张事实是否存在异议。周某承认用工和欠薪事实,但对工时费提出了异议,认为程某等人主张的工时费偏高。为核实程某等人工时的具体情况,检察官通过程某找到工地负责人管某,管某提供了农民工们每人的工时记录,确定了用工时长,并说明了自己受周某委托邀请程某等人提供劳务的事实。后检察院组织多方召开听证会,讲事实、摆证据、明法理,检察院认为周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依法支持起诉。迫于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压力下,周某首次表达了调解意愿。

三、“面对面”调解,敲定解纷方案。厘清矛盾纠纷焦点后,调解小组组织双方至“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调解员共同听取双方诉求,指导法官以《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周某释明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检察官向周某释明该案前期在检察院的协助下补足了证据材料,检察院也已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调解员结合工时记录向双方梳理欠薪明细、逐笔核算对账,经协商,双方暂定程某等人的工时单价为180元每人每天。周某当场表明了支付劳务报酬的意愿,但因该工程亏损,工程款暂未结清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给予一段时间筹措资金。调解员耐心安抚农民工的情绪,希望农民工考虑到周某并非恶意拖欠劳务报酬,引导农民工依据周某自身履行能力,给予周某一段宽限期。在三方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程某8人分别与周某签订调解协议,周某于两个月内一次性向程某8人支付劳务报酬5万元。现周某已按约支付所欠全部劳务报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1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引发的欠薪纠纷,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关乎每一个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调查了解,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争议焦点主要为农民工的工时费认定标准如何确定,但因农民工收集证据能力较弱,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如果简单判决,难以兑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官通过搜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入库案例,精准发现案情相似的类案,参考类案解纷方式,结合本案特点,邀请检察院、工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这一职能,帮助农民工固定证据,后充分发挥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经验优势,三方共同参与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居中协调。最终,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帮助农民工讨回劳务报酬,真正当好了护“薪”人,解决了烦“薪”事。

 

推荐部门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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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层人民法庭+村组”联动化解邻里间道路交通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374-923

 

关键词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邻里纠纷,赔偿金额,“基层人民法庭+村组”联动化解,多元解纷案例库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在某村乡道上驾驶铲车的村民齐某与驾驶摩托车的村民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在宋某住院过程中,齐某为其垫付了全部治疗费,宋某出院后,认为受伤后自己的工作生活均受到了影响,要求齐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齐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宋某垫付了医疗费,现在宋某主张赔偿没有依据。双方协商多次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宋某便到村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由于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标准及款项计算均较为专业,村委会在了解宋某诉求后,依托村组与辖区基层人民法庭联合建立的“法庭+村组”网格化联动化解机制,邀请法院指导调解。法院根据纠纷情况,经检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发现“丁某与黄某、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D2024-161-1-374-017)一案均为同村村民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参考该入库案例的解纷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遂将该案例推送给村委会,指导其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前期摸底,奠定调解基础。村委会通过借鉴入库案例中的解纷方法,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熟知村民关系的属地优势,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细致询问双方情况,耐心倾听诉求。经全面了解,掌握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上:宋某主张按建筑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并要求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齐某则认为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陪护照顾,且宋某主要务农,仅偶尔打零工,不应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对宋某出院后多次索要钱款的行为表示不满,担心掉入索赔“无底洞”。村委会准确把握双方的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依法释理,划定协商范围。村委会把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告知指导法官,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标准,指导法官充分发挥专业法律素养与司法实践经验,围绕法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核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逐项向宋某解释赔偿项目及法律依据,对于争议较大的误工费标准,明确指出宋某虽农闲外出打零工,但其主业仍是务农,因此其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而非建筑行业标准;同时根据宋某受伤情况及造成的影响,向其释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指导法官还结合类似案件处理情况向宋某释法明理,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调整诉求预期。

最后,合力疏导,促成和解。向宋某释法析理之后,村委会主任与法官共同前往齐某家中,指导法官从责任认定、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诉讼成本等角度进行释法,并结合类似案例佐证说明。村委会主任首先表示事故的发生实属意外,对齐某及其妻子在宋某住院期间悉心照料的行为予以肯定,并从齐某长期在该村做生意的背景进行情理说服,表示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齐某后续生产生活大有裨益,及时了结这起意外事故,齐某才能专心投入生意之中。同时,向齐某说明调解的法律效力,引导齐某放下可能面对宋某“后续无止索赔”的顾虑。在居中调和下,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村委会主任与指导法官重新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宋某同意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齐某希望考虑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照顾宋某的行为,减少相应的赔偿金额,并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齐某一次性赔付宋某各项损失共计2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2条、第12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邻里间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在同一村落,若不能及时妥善解开心结、化解矛盾,很容易激化邻里矛盾。本案中,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矛盾化解上具有地熟人熟的天然优势,但面对专业性较强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的计算上却不太擅长。为此,该地区建立“法庭+村组”网格化联动化解机制,按照“村委摸清打底-法院依法释理-村委助力调和”的递进式解纷路径,由村委会识别纠纷后先行介入,利用其地缘人情优势开展初步安抚与事实梳理,注重挖掘纠纷背后的邻里积怨;基层人民法庭通过专业化赋能基层调解,对基层调解中常见的“算不清、说不透”问题给予法律指导,并通过多元解纷案例库类似案例提供解纷思路。调解过程中,通过村委会主任与基层人民法庭法官上门开展化解纠纷,灵活运用“背靠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方式,分别进行释法说理,将司法解纷的专业性、权威性与村委会熟悉邻里乡情结合起来,逐步消解对立情绪,促进关系修复,最终实质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华岗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