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亲情,五兄妹两年四次对簿公堂
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襄阳却有五兄妹为了9万块钱两年内打了四场手足官司。
三兄弟共同出资,协议建房
陈刚、陈强、陈飞、陈霞、陈英是同胞兄弟姊妹。2009年8月,陈刚、陈强、陈飞三兄弟商定合伙建房,并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三兄弟的房屋于2009年农历8月同时动工,共建房3层6间,房屋建成后,统一办证,户主分别是陈刚、陈强、陈飞。2、陈强出资不足的部分,在房屋建成后,用房屋租金来偿还。协议由三兄弟及陈霞夫妇共同签名。
2010年3月,房屋竣工,三兄弟对房款进行结算,并共同签署《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刚、陈强、陈飞三兄弟的房屋总造价为378071元,平均每人126024元。其中:陈刚出资233853元,多出107829元;陈强出资52430元(含向陈霞、陈英借款40000元),欠73587元,债权人为陈刚;陈飞出资113781元,欠12240元,债权人为陈刚。《证明》由陈刚夫妇、陈强、陈飞夫妇共同签名,并由陈霞夫妇、陈英夫妇作为证明人签名。
2010年5月,三兄弟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0年收房租20000元,三人各分得房租6666元;陈强欠陈刚73587元,减去应分给陈强的租金,现欠66921元。
为讨事故赔偿款,弟弟起诉哥哥
期间,陈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哥哥陈刚代其领取了交通事故赔偿款90000元,自己留下50000元,剩下40000元分给了陈霞、陈英,均为抵扣陈强的欠款。陈强不同意用交通事故赔偿款抵销债务,多次要求退还,被陈刚拒绝,陈强只好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陈刚代领陈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是否有权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本案中,陈刚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陈强与陈刚及两姊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没有证据证实陈强同意将交通事故赔偿款抵销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陈刚代领赔偿款之后自行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与陈强欠其购房款的债务是不同种类,且交通事故赔偿款是陈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依附性质,是专属于陈强的财产,陈强如果不同意抵销,他人无权自行将该财产用于抵销其他债务,陈刚等人与陈强的债权债务问题,可以另行主张。遂判决,陈刚返还陈强交通事故赔偿款90000元。
三兄妹为债打官司,齐将手足告上法庭
将事故赔偿款归还给陈强后,陈刚、陈霞、陈英三人多次催其还债,陈强却一直找借口拖延,一气之下,三人也陆续到法院起诉,要求陈强归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陈强辩称:陈刚为其垫资建房属实,但算账的时候自己没有参与,是被逼迫签的字;向陈霞借款10000元属实,同意偿还;向陈英借款属实,同意偿还,但只借了20000元,并不是陈英所说的30000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刚、陈强、陈飞签订的建房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陈刚为陈强垫资建房并经双方结算,双方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陈强应当偿还陈刚垫资款。因此,陈刚请求判令陈强偿还建房垫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陈强向陈霞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陈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陈霞要求陈强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陈强向陈英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强辩称只向陈英借款20000元,与其签名确认的《证明》所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陈强已归还陈英10000元,对陈英要求陈强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陈强偿还陈刚建房垫资款66921元及利息;偿还陈霞借款10000元及利息;偿还陈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