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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高额理财”的当,襄阳一男子将介绍人告上法庭

时间: 2019-07-23 09:28 来源: 樊城法院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理财项目稳赚不赔,还有非常丰厚的回报,那您就要留点儿心了……

襄阳的赵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个烦心事,本指望通过朋友介绍的投资项目大发横财,没想到不仅没收到承诺的高额利息,连本金都没有要回来......

2017年6月,老赵与朋友聚餐,席上,好友张兰积极地向老赵介绍某理财项目,大肆宣扬该理财项目的高额回报,游说老赵进行投资。在张兰的劝说下,老赵心动了,当场转账给张兰45200元,请求张兰帮自己进行投资。

随后,张兰向老赵出具《收款说明》一份,上面载明:“老赵现购买某理财项目,应付投资款59000元,张兰今收到老赵投资款45200元,投资款剩余13800元由张兰的领导华子垫资;该理财项目每工作日所获利息为180元;老赵每工作日给华子汇款90元用于还清垫资款,直到还完13800元止;张兰和华子向老赵承诺,老赵所投资的59000元在合同期满时不亏本,若亏本,张兰和华子全额赔付”。老赵和张兰在该《收款说明》上签名并捺印,达成协议后,张兰将老赵支付的45200元转到了理财公司的账户。

老赵觉得自己捡到宝了,回家后美滋滋地把投资的事情告诉了家人。刚开始,老赵的家人还有所疑虑,随着每个工作日准时到账的180元利息,老赵一家也渐渐放下了戒心。2017年6月26日至7月26日,老赵共计收到从该理财项目支付的利息4140元。

没想到,才收了一个月的利息,老赵的美梦就破碎了,理财项目的利息不再如期到账,老赵多次联系要求归还本金也未果,只好将介绍项目的好友张兰告上了法庭。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张兰向原告老赵出具的《收款说明》表明,老赵转给张兰的45200元是老赵通过张兰向理财公司支付的投资款,老赵与张兰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且张兰收到老赵的转款后,当日即转给了公司账户,张兰未使用老赵的款项,故老赵与张兰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老赵通过张兰向理财公司支付投资款,并收取利息,实际是理财公司使用老赵的资金,并向老赵支付利息。张兰向老赵出具的《收款说明》中载明:“若亏本,张兰和华子承诺赔付老赵投资款59000元”,该说明部分应视为张兰自愿对该笔投资款提供保证担保。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张兰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老赵之后并未按照约定补交13800元投资款,老赵实际投资金额为45200元,故张兰对老赵投资本金452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老赵与理财公司之间的投资未约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老赵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老赵要求张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老赵要求被告张兰偿还45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张兰对老赵向理财公司投资的本金452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遂判决,张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老赵投资款45200元;驳回老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