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谷城法院调解促两民营企业握手言和
在诉讼活动中,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言不合就容易伤了和气,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最近,谷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企业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双方都认为是对方违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为了不让企业间的友谊“翻船”,承办法官多次进企业、讲法律、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
2016年10月,谷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再生资源公司)与襄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保科技公司)签订鄂西北再生资源交易中心环境处理项目机电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工程造价35万元,同时还就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安装、环保项目检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环保科技公司依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9月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鄂西北报废汽车拆解中心、鄂西北再生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工程交付再生资源公司使用。截止今年3月,再生资源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环保验收技术服务费合计252500元。环保科技公司找再生资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再生资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及变更工程所产生的环保验收技术服务费。
当再生资源公司收到起诉书后,一肚子的委屈,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称其未如期支付工程款是因为环保科技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存在未按工程质量要求施工、涉案工程延期交付等违约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条件,环保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也给再生资源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判令环保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了解了主要案情后,承办法官柳正权和书记员张付全一起去两家企业进行了实地察看,厘清两家企业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经调查被告再生资源公司系我县招商引进的企业,该企业系上市公司,发展潜力大。通过与企业沟通,柳正权发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确约定了工程交付期限,再生资源公司虽然没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但是,环保科技公司也同样存在违约行为。为了能让企业继续合作下去,尽量减少双方企业的经济损失,柳正权认为,该案不能一判了之,要能多做调解的工作来缓和两家企业间的关系,促进企业继续合作,减少因诉讼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给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柳正权多次走进两家企业,给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法律相关知识、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等。为了彻底化解双方嫌隙,柳正权对本案进行了三次庭前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消除了对彼此的怨气,达成了调解协议。
两家民营企业握手言和,柳正权深有感触:“简单地通过判决结案,法官会很‘省心’,但企业间的矛盾处理不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办理每一件商事案件中,法官不仅要有耐心,对待涉案企业更要有责任心,唯有这样才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给我县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