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一美团外卖配送员送餐途中被人打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
陆某受某快递公司雇请,从事美团外卖的送餐工作,负责樊城区长征路、火车站区域的美团外卖送餐,由快递公司支付工资,按单计酬,按月支付。2016年8月23日19时左右,陆某在幸福小区某菜馆门口送餐过程中,被几名男子打伤,陆某因伤住院29天,快递公司支付其医药费。2017年8月28日,陆某因治疗需要再次住院5天。陆某认为快递公司仅支付其医疗费用,未支付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故将快递公司诉至樊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2万余元。
快递公司认为,公司与陆某既非劳动关系,也不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陆某受伤系案外人行为造成,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雇请陆某从事美团外卖送餐工作,有工装、工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陆某明确选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陆某各项损失20549.94元。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