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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人必看!买了货运险≠不用赔,襄阳法院一案厘清两类货运保险边界

时间: 2026-07-14 10:13 来源: 襄阳中院


 

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看似差别不大,保障对象、法律责任却截然不同。在物流运输中,这两种保险常常被混淆。不少司机、物流公司误以为,只要买了货物运输险,出了货损就能“万事大吉”。

近日,襄阳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通过厘清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边界,给物流从业者送上权威普法提醒:货主的保险,保的不是承运人,司机全责导致货损,保险公司赔完货主,照样有权向你追偿!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物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保险标的为受托运货物,保险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运输工具为某物流公司自有车辆以及委托外部运输的车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同年6月,该物流公司委托司机胡某承运一批货物。运输途中,因胡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事故造成货物损失11万余元,保险公司按约向物流公司赔付111100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即向胡某及车辆挂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樊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物流公司与胡某签订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胡某作为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物流公司对胡某的赔偿请求权。关于挂靠公司,因其并非《运输协议》的相对方,也不是运输货物的承运人,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辩称案涉保险性质为承运人责任险、其与物流公司同属投保人范畴,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1100元。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承运人责任险与货物运输险。

承运人责任险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货损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通常为承运人

货物运输险以货物本身为保险标的,货物所有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常为货物所有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利益,只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而承运人与委托运输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因其责任导致货物未能安全送达,委托运输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故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代位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即承运人追偿。

实践中,一些承运人常会产生有货物运输险就可以不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出险后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错误认识。本案中,因胡某的行为导致案涉货物受到损害,在胡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的情况下,胡某作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在赔付范围内向胡某代位求偿。

法官提醒

1

买对险种才关键:承运人不能因为货主购买了货物运输险而掉以轻心,只有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才能在发生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为承运人兜底。

2

安全驾驶是底线:违规肇事导致货损,即便货主有保险,肇事者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物简介

一审承办人

张良元

樊城法院屏襄门法庭一级法官

 

二审承办人

赵炬

襄阳中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

 

案例编写人

李紫荆

襄阳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