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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情谱写美丽青春

时间: 2007-03-09 14:49 来源: 本院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詹爱军,现年35岁。1993年8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取得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参加工作的十多年来,我把时间都花在了工作上,把青春融入了天平中,把热情献给了审判事业,用实际行动展示了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良好形象。2006年1月被授予第四届“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和2005年度“襄樊市十大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1999年、2005年两次荣记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官”。 

   我经常告诫自己:“要当好法官,倾情为民,就要严字当头,公字在胸,一身正气。”我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我在法院工作十四年,其中在经济审判庭、破产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和民事审判第四庭从事民商事审判达十二年之久,审理各类一、二审民商事案件上千余件。多次据理力争为破产企业和职工争得合法权益。我深知民事审判无小事,当事人往往容易因一点小事互不相让,处理不好,极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把握案件特性,坚持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这样才能维护法院司法公正的社会形象。

   如在审理湖北钢丝厂破产一案中,外国金融机构德意志银行特拉华信托公司(美国)申报债权2.1亿元并以设定财产担保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提出了国内国企破产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同时还表示如果此案处理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将向国家商务部反映。我马上意识到在涉外审判中,办案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承办法官、管辖法院的形象,更直接关系到地区和国家形象及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德意志银行能否接受2.1亿元巨额金融债权在破产中最终清偿的数额,从而避免其在国际上散布中国国企破产逃债的言论这一问题摆在了我的面前。经过深思熟虑,我和庭长商定既要考虑到德意志银行属国际跨国大银行影响力大的背景,要与之积极沟通取得理解,又要严格依法不偏不倚凡事慎行;既要通过实体法公正确定其债权,又要严格破产程序规范操作使之认可最终的分配结果。处理原则商定后,我就通过德意志银行在香港和北京的代理人与之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认真细致地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国内企业破产的现状及破产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指定其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监督人,全程监督破产清算过程,从而打消了他们对国内企业破产就是逃避金融债务的误解;在认定其抵押权效力时,向他们解释了我国《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使之明白自己主张的部分抵押权是因法定手续不完备而未生效,理解了法院没有全部认定其抵押权效力的原因;在处置资产时,我坚决要求清算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并通知德意志银行派员到场监督,确保了抵押资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在交付优先受偿款时,我坚持原则,没有盲目相信德意志银行提交的已经美国政府公证、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的接受受偿款的授权委托书的中文译本,而是自己对照英文原本逐项严格审查。结果发现英文原本中载明的委托收款期限已经超过数月,而这项内容在中文译本中却没有反映。我遂向德意志银行代理人提出该授权委托书中存在的重大瑕疵,要求其重新回美国授权、公证、认证,面对事实,他们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工作出现了纰漏,同时也为我严谨、审慎的工作作风由衷钦佩。在德意志银行按要求重新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我督办清算组将355万元优先受偿款一次性进行了支付,使德意志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事后,德意志银行的香港代理人感慨地说:“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襄樊中院法官的优良素质和敬业精神,对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产生了敬意。”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必须具有较高业务素质。我怀着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把业余时间基本都放在学习上。

   我始终坚持以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重深入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总结审判经验。特别是针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当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经常积极与同事探讨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其中对于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有效,破产清算组侵权违约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等破产前沿内容,进行整理后上报省法院,最终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在随后下发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和《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得到体现。2002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前,我国调整破产清算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破产实践来说严重滞后,我和同事们一道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探索出了一些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实际情况的做法和经验,制订出一整套破产程序操作规程,较好地解决了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中介机构聘请、破产财产处置等方面的规范问题。

    注重通过具体案件探索审判经验,创造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我撰写《对母公司在破产子公司中确立特殊规则的探讨》一文在《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2卷)上得到发表,并先后撰文《破产程序中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处分的探讨》、《对建立我国判例法律制度的设想》、《对破产别除权的立法思考》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和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对破产工作起到了总结和指导作用。同时,我还注重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现已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二级测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并通过努力于2003年取得了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05年因自我学习突出被襄樊市市直机关工委授予“学习型家庭示范户”。

    在工作中,我自己乐于奉献,勇于吃苦。这种精神不仅感召着自己的同事,而且还感染着各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目前,我主要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这项工作也是襄樊市国企改革的中心工作之一,普遍存在问题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现象。面对困难,我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意识,注重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尽可能地用足用活所掌握的规定,保护好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企业的稳定。近年来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20余件,涉及职工1.5万余人,没有发生一起因工作不当而激化矛盾的现象。我多次在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不理解而采取围攻、谩骂、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面对混乱的场面和群情激动的职工,冒着有可能被围攻殴打的危险,在人群中耐心地宣传政策,解释法律,化解矛盾,为此经常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有时甚至到深夜。在襄樊市粮食局淀粉厂破产案中,两家竞租人为了争租破产企业的市场,双方分别聚集了上百人互不相让而引起殴斗,我在接到清算组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从保证破产财产不受损失到维护债权人利益,从双方争斗的法律后果到双方的既得利益,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晚上8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多钟5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避免了一起流血事件的发生。

   我的工作热情不仅感染着同事和清算组的工作,同时用“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感染着被执行人。2005年4月,我带领本庭的一名同志和一名清算组工作人员,历时20天,马不停蹄地行程5000余公里,执行8家债务人,为破产企业清收债权150余万元。在外出执行期间,我和同志们吃的是便宜饭菜、住的是普通旅店、开的是廉价房间,随行的清算组工作人员感叹,原来总以为法官高高在上,生活条件一定很优越,没想到你们的生活标准如此的低。在河北景县执行该地最大的民营企业欧亚胶管厂时,我不辞辛劳、不厌其烦地给企业老总做工作,给我讲破产企业的困境、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艰难,句句语重心长,感人至深,当他见到我一行所住最差的招待所时,感慨地说:“从你们敬业的精神上、生活的艰苦上我深受感动,我自动履行75万元的债务。”

    我时刻不忘质量是案件的生命。十多年来,经我审结的案件,没有一起因为说情而影响了公正审判,而这其中,我也不知道抵制了多少“糖衣炮弹”。我始终坚持:不为权所畏,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困。

    作为副庭长我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带头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一般人都会认为审理破产案件一定会有很大的“油水”,但我认为要指导和监督好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使破产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信奉“其身正,无令可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古训,坚持自重、自省、自律、自警,时刻要求自己不拿破产企业一分钱,不吃破产企业一顿饭,不利用破产工作办一件私事。一次在山东执行某轮胎集团时,该企业法务处主任是一名当地司法部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我带着执行人员向他说明来意后,他表露出希望在帐目上“宽松”一些,在执行上通融一下,明确表示有回扣或变通的方式给一定的好处,我一口回绝,并表示依法办事,他看当面做不通工作,约定晚上在旅店继续谈。晚上我和这位企业法务处主任从司法理念、司法程序、法官职责和职业道德到当前社会风气以及国企改革中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艰辛,一直谈到深夜两点,最后我说:“从你的身上我看到了你们青年法官的品质,没对你的才华我从内心里佩服,你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使我心悦诚服,明天我就给老总做工作,把30多万元的执行款划到你们指定帐户上。”一天后,该笔执行款一分不少地进入了法院执行帐户。

    我作为副庭长,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主动地给庭长出主意、提建议,协助庭长抓好庭里的各项工作,为民四庭成为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还注重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在全庭同志地共同努力下,民四庭连续三年被襄樊市委政法委评选为全市政法先进单位,今年又被评为全市优秀基层党支部。

    成绩只是代表过去,今后我仍将一如既往,热爱本职工作,勤学善思,清正廉洁,任劳任怨,始终保持着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实践“立法为公,司法为民”的誓言,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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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洪    

文章出处:襄樊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