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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法答网咨询答疑获评全省优秀

时间: 2024-03-20 10:38 来源: 襄阳中院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省法院2023年度法答网工作情况的通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张怡洋提问的“请求履行行政协议可否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的问题,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曾建彬答疑,获评全省法院法答网2023年度优秀咨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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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请求履行行政协议可否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咨询类别

行政审判

问题编号

H2023122000091

提问人

张怡洋(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答疑人

曾建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咨询内容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能否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区别?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在《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否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疑意见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面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无异,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起诉期限是一个除斥固定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原告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才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即可中止、中断、延长。对于起诉期限,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丧失的是起诉权;对于诉讼时效,主要是依对方的抗辩进行审查,丧失的是胜诉权。

因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协议中约定条款的履行问题,不是为了解决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一般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订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人民法院审理履行行政协议案件,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只要行政协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遵循契约精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以保障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和行政协议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对于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解决协议中约定条款的履行问题,与审理民事合同无明显区别。故在《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