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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获刑14年

时间: 2019-01-14 09:29 来源: 谷城法院

近日,在谷城县备受关注的湖北好农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汪某山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现已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某山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两家投资公司,并用公司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谷城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30日,被告人汪某山与谷城县庙滩镇居民合资,在谷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湖北好农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城好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好农民公司),汪某山为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二公司成立后,被告人以公司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政府扶持资金,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手段,在社会上对不特定的人进行集资,先后有308名襄阳、谷城等地居民与好农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无风险出借协议》,共计骗取上述人员资金2800余万元。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遂谷城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后依法分别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繳。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改变为集资诈骗罪彰显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当前,违法犯罪分子越来越狡滑,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他们总是抱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想法,层层包装,设计出“完美”的陷阱,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用一些无商品、无实体的虚拟任务进行诈骗。更有甚者,借助微信群、QQ群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受害者多为初入社会、毫无经验的年轻人,或者那些已经退休、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独居老人。

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冷静分析所谓的“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项目,学会识别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天上不会掉馅饼,通常情况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大家一定要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