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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责任谁来负?

时间: 2017-10-12 11:04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可能很多人都幻想过天上掉馅饼,下红包雨,甚至来一捆现金也是极好的。但是你是否像我一样担心过天上会掉一个东西下来伤到你?近期,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被广告牌砸伤案件,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和现金,但极有可能会有一大块广告牌砸下来。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13日,陈某某和朋友在秋丰路某饭馆吃饭,突然,饭馆的招牌无故掉落,砸中陈某某头部和肩部左侧,造成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当时饭店老板和招牌广告装璜老板钱某将被告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陈某某出现听力严重下降等问题,经襄阳市第一医院和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极度障碍,并经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在治疗期间,陈某某花费检查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耽误了工作时间,造成单位扣发一个月工资3000元。在遭受严重的身心打击下,陈某某将饭店老板告上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事后,饭店老板态度积极,承认是自己的广告牌砸伤了顾客,并协助陈某某检查治疗。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饭店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余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悬挂在楼面、楼顶的广告牌匾随处可见,因广告牌不慎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以防坠落事故。公民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