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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司法建议书,法院助力建筑行业秩序监管

时间: 2019-05-27 11:52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年来,我国建筑市场不断繁荣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高、资质挂靠、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不规范问题,扰乱了建筑市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这一现状,老河口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建筑工程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向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4年腊月,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某产业园1-24#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艾某某和案外人李某某,为此双方签订劳务清包合同一份。

2015年5月,被告艾某某又将其在上述劳务清包合同中所分包的13#、14#、19#、20#、21#、22#、23#、24#,共8栋楼的劳务工程全部转包给了二原告孙某某、刘某。双方(被告艾某某为甲方、原告孙某某和刘某为乙方)又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一份。该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艾某某要求原告支付工程转让费100万元,二原告在实际支付90万元的情况下,又于2015年6月向被告艾某某出具“欠艾某某工程转让费10万元整”的欠条一张。艾某某在实际收到90万元和10元的欠条后,于同日向二原告出具“今收到刘某、孙某某项目工程转让费100万元”的收条一张。但原告出具10万元的转让费欠条后,至今未向被告支付该10万元,被告实际只收到转让费90万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艾某某又向原告出具“某某工程款拨款时全部对刘某结账”的证明一份。

2015年9月,工程公司项目部向二原告送达工程联系函一份,载明“因2#班组艾某某,在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单方面进行转包,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经公司委托本项目部决定,终止2#班组艾某某的劳务分包合同,由刘某接手继续履行原合同。”

原告孙某某、刘某将被告艾某某诉至法院。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原告孙某某、刘某与被告艾某某所签订的工程补充协议无效。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刘某与被告艾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发现艾某某将其从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某某产业园1-24#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孙某某、刘某,并与孙某某、刘某签订了工程补充协议,艾某某因此从孙某某、刘某处收取了工程转让费90万元。鉴于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与孙某某、刘某所签订的工程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你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为此,特建议:

对艾某某和孙某某、刘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艾某某的违法所得已查明为90万元;孙某某、刘某的违法所得依据你局查证后的情况确定)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30日前函告本院。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下一步,市法院将继续跟踪司法建议书落实情况,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