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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起实施)

时间: 2012-08-20 11:21 来源: 襄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漏审判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