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砌墙堵了邻居出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近日,襄州区法院宣判一起因邻居在公共通道上砌墙妨碍到其他邻居通行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武某、大王、小王三家互为邻居关系,武某平常进出要从大王和小王房屋之间的一条通道经过。2006年4月,武某因从事粮食收购买了一台农用三轮汽车,此时过道还足够宽,三轮汽车能够正常进出。
直到2014年,大王为建新厨房将其紧临通道的旧房屋拆除,他保留了旧房屋的后墙作为临通道的院墙,并将拆下的砖瓦堆砌在保留的旧房屋后墙外。这加砌的两排院墙导致武某的三轮汽车进出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和生活。
武某多次找当地居委会反映,希望有关单位与大王沟通解决。但大王以旧房屋后墙不牢固需要加砌外墙,且加砌院墙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为由拒绝拆除。武某只好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王立即将所加砌的院墙外墙拆除,停止妨碍其正常通行。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的农用三轮汽车车厢宽度为166厘米,两后视镜距离209厘米,被告大王在旧房屋后墙外堆砌砖瓦宽度为37厘米,其堆砌砖瓦后导致与案外人小王房屋间通道最窄处下沿距离为200厘米、中上沿距离214厘米。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被告大王房屋与案外人小王房屋之间的通道是原告武某车辆进出的必经通道,被告大王作为原告武某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与原告的相邻关系。被告大王在紧邻通道的旧房屋后墙外堆砌砖瓦妨碍了原告武某车辆的正常通行,被告应当排除妨碍。
对于被告大王的辩解,法院认为,大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加砌的两排院墙,且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襄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大王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在其旧房屋后墙外紧邻通道堆砌的砖瓦等物品等全部拆除并移走,不得妨害原告武某农用三轮汽车通过该通道的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