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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畔说法|老人擅入校园操场被撞伤,学生、学校要担责? 襄阳法院:不是“谁受伤谁有理”!

时间: 2026-04-10 17:55 来源: 襄阳中院


开栏语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为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襄阳法院微信公众号全新普法专栏——「庭畔说法」正式上线。

“庭”是公正裁决之地,"畔”是贴近民生之处。本栏目将立足审判实践,聚焦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反诈防骗、执行一线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明理,用平实语言讲解法律知识、提示诉讼风险、回应社会关切。

庭畔说法,与法同行。我们期待以法为基、以情为引,让法律知识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为法治襄阳建设注入温暖力量。

校园内的一次意外碰撞,不仅让一名老人受伤,更在法庭上引发了对责任归属的深刻探讨。当老人、学生及其家长、学校都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这场事故负责?请看本期“庭畔说法”!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小学家属院居民,长期在校门口经营小卖部。2024年11月28日14时许,李某手提大号垃圾桶擅自进入实行封闭管理的某小学操场,欲前往垃圾点倾倒垃圾。此时,该校11岁学生陈小某正站在操场跑道边与同学交谈,准备上体育课,其背向跑道站立。李某手提垃圾桶从陈小某后方跑道行至其身旁时,陈小某转身,右腿与李某所提垃圾桶发生接触,反作用力致李某倒地受伤。经诊断,李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0天,个人支付医疗费7050元。

李某诉请判令陈小某及其父母陈某、张某,以及某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7万余元。陈小某方辩称,陈小某系正常校园活动,无过错行为,学校封闭管理失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某小学辩称,学校已尽管理职责,原告擅自进入校园且不听劝阻,应自负其责。


法院裁判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要件。

关于被告陈小某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事发监控视频,陈小某事发时系正常站立、转身,无奔跑、推搡等危险行为。作为一名11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身时无法预见后方有行人,更难以苛求其承担超出年龄结构的注意义务。陈小某对损害发生既无故意亦无过失,不构成侵权。

关于监护人陈某、张某及某小学是否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以被监护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现陈小某无过错,监护人无需担责。某小学作为全托管理学校,已设置门岗、警示标识,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且陈小某行为无过错,学校亦无管理失职,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李某自身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年事较高、曾因踝关节骨折接受手术,手提大型垃圾桶进入学生密集活动的操场,对碰撞风险应有充分预见。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封闭校园,行走时未对前方多名学生采取合理避让或提醒,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校园内,因成年人擅自进入校园与未成年人发生碰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人民法院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通过清晰的事实认定与严谨的法律适用,旗帜鲜明地宣示“谁受伤谁有理”不是裁判导向,“绝不和稀泥”才是司法态度。本案裁判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坚守过错责任核心,厘清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小某作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其站立、转身等行为完全符合校园活动常态,不存在任何违法或失当之处。法院未因原告受伤致残即简单“同情式”判赔,而是严格审查过错、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依法认定被告无过错、不担责。这一裁判立场有力维护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严肃性,彰显了司法理性。

2.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不苛加超龄注意义务。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亦仅需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陈小某的年龄、心智发展水平,明确指出不能强求其预见后方行人并主动避让,避免以成年人标准苛责未成年人。裁判结果既是对未成年人正常学习、活动自由的保护,也避免了因过度归责而导致校园行为“人人自危”,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宽松、理性的法治环境。

3.明确监护人责任边界,防止委托管理泛化。监护人责任系替代责任,以被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为前提;学校作为受托管理人,其责任亦依附于此。本案厘清:即便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职责委托于学校,但只要学生行为无过错,学校亦无管理疏失,则监护人、学校均不担责。这一裁判规则有助于纠正“只要发生伤害、学校必然担责”的认知偏差,引导家长、学校依法履职,避免监护责任无限转移。

4.倡导个人自护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底线。法律既不纵容侵权行为,亦不保护倚弱卖弱。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封闭管理校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法院判决其自行担责,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错是责任的基石,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过错中获益。本案裁判以“不和稀泥”的坚定态度,向社会宣告:司法既保护合法权益,更捍卫公平正义;既传递司法温情,更恪守法治原则。

本案裁判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责任观,推动形成守法有序、理性平和的法治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人物简介

一审承办人

张艳

襄城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

二审承办人

何小玲

襄阳中院立案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案例编写人

娄艳飞

襄城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四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