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赌博,妻子需要一起偿还债务吗?法官为你解惑
因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借钱用于赌博,且无偿还能力,妻子连同丈夫一起被告上法庭,近日,南漳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定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56000元,并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陈某妻子马某不承担此债务偿还责任。
据悉,2015年1月,陈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56000元。借款到期后,陈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还。2016年2月,陈某给张某出具了一份56000元的借条,约定2016年4月8日前偿还20000元、2016年6月1日前还清剩余部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逾期后,陈某未予偿还,张某将陈某、马某一同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马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且马某单位及陈某父亲亦证明其夫妻二人关系紧张。陈某经其父亲转来一份书面材料,言明陈某所借张某的款项用于赌博,此债务与马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事情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从马某提供的证据、陈某父亲及马某单位反映的情况来看,陈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来赌博,夫妻双方财产相对独立,婚后也未添置价值较大的财产。张某主张马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张某的利息主张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借贷关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既无证据证实二被告有共同向原告举债的合意,又无证据证实被告马某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想让债务成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在获取债权凭据方面具有主动性,原告并没有这样去把握,事后又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