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近日,保康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保康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周某某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542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周某某从2014年1月下旬开始在城关镇长坪村其住处至责任山山崖处架设电网,先后猎捕小麂等野生动物二十余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周某某架设电网猎捕斑羚1只、小麂4只、毛冠鹿1只、用铁丝套猎捕斑羚1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斑羚属于国家二级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小麂、毛冠鹿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康县检察院在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周某某对自己的不法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保康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认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出售,且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电网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完整的缺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今天这起案件不仅是我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我院环境资源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结的第一件环境资源案件,意义重大。”该案审判长吕刚惠介绍说,为规范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今年5月,保康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合议庭设在行政庭,对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旨在大力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为全县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