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线触高压身亡 谁该为事故担责?
一名男子在堰塘钓鱼时,因不小心,把钓鱼线甩到了高压线上,触电身亡。近日,这起因钓鱼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谷城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22日上午,石某到谷城县某村堰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钓鱼线挂到上方10千伏高压电线,石某触电身亡。当日下午被人发现并报警,谷城公安民警及第二医院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石某早已死亡。触电事故发生的高压线路系国网谷城某公司于70年代中期架设的10千伏线路,采用的是钢芯绞线,无绝缘外皮,主要用于工农业生及生活用电。事故发生前无安全警款标志。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到意见,为此引起诉讼。审理中,谷城法院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测量,勘测结果为:现场10千伏线路离石某死亡地点地面垂直高度为4.2米,距堰塘水面垂直高度为4.9米。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当事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事发地点虽不属居民区,但车辆可以直达堰塘边,距离不足十米处有居民区,环绕堰塘周围有树林、菜地及农田,当地村民经常在此周边耕种,故该地不属交通困难地区,属于非居民区。该地10千伏最低悬垂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4.2米,不符合《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导线与地面距离不小于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5米或交通困难地区4.5米的规定及行业标准,国网谷城某公司在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架设方面存在过错。同时,输电线路材料为钢芯铝线裸露线路,国网谷城县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国网谷城某公司作为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经营者,在线路设计及管理方面均存在过错,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石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性而轻信可以避免,其本人缺乏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死者石某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412486元,由国网谷城某公司承担70%,即29874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2687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死者亲属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