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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复工复产,襄阳中院发布涉疫审判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上)

时间: 2020-04-08 15:27 来源: 襄阳中院审管办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工作。为克服疫情影响,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化解矛盾,全市两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尝试性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一是为解决疫情期间的立案问题,开辟了24小时畅通的12368法院服务专线,制作了微信立案小程序,指导并鼓励当事人与律师利用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 实现网上立案不中断。疫情期间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共计1060件。二是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办案方式,利用互联网和12368服务专线,为当事人办理网上服务事项。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送达531件,云上开庭337件。三是为保证疫情期间的安全,便捷化解矛盾,办案法官一方面利用云庭在线调解,一方面组建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案一微(信)群,引导鼓励当事人网上调解。疫情期间全市法院网上调解结案共计232件。四是利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把非诉讼纠纷化解挺在前面,在原有的诉前调委会、律师调解室,法律援助室等基础上,又与市总工会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成立了“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法院设置了10个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专门化解企业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从今年1月底疫情防控开始至3月31日,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诉讼与执行案件4830件,审结、执结2395件。其中新收民商事一审诉讼案件2268 件,审结936件;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846件,执结1085件。

3月中下旬以来,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生产生活秩序日渐恢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强调,要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用好用足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办案方式,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襄阳市两级法院在前一阶段的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为全市疫情防控、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做出了积极努力与贡献。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同时,希望两级法院认真领会、学习,并不断总结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好做法、好案例。

01湖北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一起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纠纷,被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其账户上的资金也因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恰逢春节,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原、被告均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

2020年3月初,甘肃省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急需解冻账户用于复工复产。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于3月11日组织双方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开庭,促成双方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20日前支付首笔140000元欠款后,公司账户就会被解冻。调解协议签订后,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16日提前支付了首笔140000元欠款,襄州区人民法院当即与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收到湖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冻申请后,立即做出解除保全裁定,该院执行局于当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对兰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该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随着抗疫工作的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司法需求逐渐增多。本案中因被告的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依法不能动用被冻结的款项。而疫情期间,原、被告相隔千里,都急需资金复工复产。襄州区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及时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尽快解冻了被告公司的账户,确保其可以顺利复工复产,正常经营,而且也让原告及时回笼了资金,为后续复工复产提供了资金保障,实现了维护原告企业合法权益和保障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02襄阳某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贵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签订面粉《购销合同》,约定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处购买面粉。合同针对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以及交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情况作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供货,但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足额支付货款。为此,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了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面粉货款数额,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仅收到4万元货款。在多次索要剩余货款无果的情况下,襄阳某面业有限公司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3720元及违约金18744元。眼看企业即将复工复产,而该企业又急需资金周转,但疫情之下要回欠款谈何容易。

鉴于原、被告均为当地涉及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了解到被告尽管拖欠货款不多,但受疫情影响,被告处于生产停滞状态,资金也很紧缺。为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承办法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与双方当事人“交心式”再分析、再协商,双方最终同意降低违约金支付金额,对货款、保全费及诉讼费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就在原、被告企业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原告收到被告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保全费及诉讼费等银行转账合计66000元。至此,该案“调解+履行”一步到位!原告企业顺利度过“周转难”,现已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正积极向好,企业复工复产在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第一件事便是筹备资金开动机器、支付工人工资。不少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销售停滞、产品大量积压,“周转难”是摆在企业面前的第一道 “坎儿”。本案原、被告均为当地涉及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确保快速有效化解纠纷,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作为,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反复交心式与当事人沟通,实现“调解+履行”一步到位,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帮助原告企业破解了复工复产的资金周转难问题。

03原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均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公司,二公司存在长期商业合作关系。2020年1月16日,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湖北某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应诉后,认可欠原告货款,并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正常开工,且订单数量锐减,还面临公司运转的高昂成本难以维持,无法立即支付货款。

疫情防控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通过互联网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克服难关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积极引导、协调双方互相谅解,共渡难关。原告积极响应,表示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支付欠款,被告也表示待生产复工后及时偿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后,被告积极投入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停工停产,资金压力大。襄阳是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境内诸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间存在长期商业往来。本案案涉标的虽不大,但若直接判决结案,可能对企业间的长期合作造成负面影响。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受影响,法院通过网络开庭、在线调解的方式,及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具有重要意义。被告经过这次资金压力的缓释,可以将现有资金投入复工复产,保证企业完成现有订单,确保员工工资及时发放,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为偿付原告货款积极努力。原告货款虽未及时得以清偿,但其与被告公司间的长期商业合作往来得以保障,确保了企业间的共同发展。

04枣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枣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经枣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每月偿还部分款项,合计80余万元。后因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枣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0年3月13日,贵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复工复产,需要用该账户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遂向该账户转入案款13万余元并请求法院扣划后解冻。由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因故不支持扣划,为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枣阳市人民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仅用3天时间,促成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了结案证明,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中,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若网络扣划存在障碍,需委托当地法院派员临柜办理扣划手续;但在疫情特殊期间,临柜办理存在诸多不便,耗时较长。为保障企业正常复工复产,枣阳市人民法院坚持大局意识和效率意识,选择最快的解决方案。虽然先行解冻银行账户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但该院一方面严肃告知被执行人不还款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顺利执行完毕,保障了企业正常复工复产。该执行案件虽小,但其折射出的司法办案中的政治觉悟与司法理念以及快速、灵活、有效调处纠纷的工作能力,值得肯定。

05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诉至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960万元。该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苏州某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疫情发生后,被申请人因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其购买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等存在困难,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防疫物资,企业负责人十分着急,于2020年2月21日向承办法官紧急求助,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承办法官随即了解到,该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为生产抗疫物资的首批复工复产企业,被申请人在疫情前均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日期准时付款,具有展约诚意,加之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营风险较低,为此,承办法官迅速找申请人沟通。经协调,申请人同意对被申请人账户予以解冻,并及时递交了电子解封申请书。其时,正值襄阳全城实行一级管控,道路封闭,出行不便,感染风险大,案件办理存在困难。法院安排专车保障审判法官、执行法官案件办理,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法律文书制作,并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解除了对苏州某新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疫情期间为防控工作而积极复工复产的企业,均肩负生产抗疫物资的重任。法院既要依法保障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又要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本案中,法院在了解到双方在疫情前的履约情况后,有针对性地找当事人沟通协调,从而高效有力地解决了抗疫期间同为防控疫情积极生产的企业之间的“矛盾”,迅速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问题,达到依法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与高效服务抗疫企业完美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