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诈骗获刑罚

时间: 2019-05-30 09:40 来源: 枣阳法院

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及网上投资,枣阳男子陈某竟冒用他人信用卡,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关某育经济损失2998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给关某育打电话,声称自己可以在光大银行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关某育同意办张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并按1万元支付7%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3500元钱。2018年5月初,信用卡申办下来后,关某育发现该卡只有3万元的额度,遂与陈某联系,陈某谎称银行业务人员发错卡,自己可以到襄阳找业务员更换大额度信用卡,并虚构先将卡内3万元套现取出来交给业务员,由业务员交给银行注销后才能换卡的事实。陈某在骗取关某育的信任后,轻易取得该信用卡及密码,并通过POS机三次刷该卡套现共计29980元。后陈某将该款转入个人在光大银行的账户中,用于归还了个人债务及网上投资。关某育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要无果,被告人陈某失去联系。

另查明,陈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8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7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