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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吨!我们的执行有力量!

时间: 2018-10-29 10:32 来源: 老河口法院

执行干警认真做好记录.JPG

2014年7月22日,裴某某与湖北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承包的范围、质管标准、付款方式、竣工验收、保修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裴某某依据合同和施工图纸采购钢材,并委托襄阳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钢构公司)进行加工制作钢构件,所有钢构件均已在2014年8月31日前加工完毕。因光电公司未按要求对车间的施工建设进行报建,至2014年11月底,裴某某仅完成了部分车间钢构件工程的施工。后光电公司口头通知裴某某暂停进场施工,此时仍有已加工完成的钢构件未能进场安装施工,仍存放在钢构公司。

因光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裴某某的工程款,裴某某诉至老河口市法院。在法官多方奔走积极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光电公司15日内一次性支付裴某某拖欠工程款236万元。裴某某订制钢构件由光电公司全部接收,价格按每吨4700元计算,光电公司将总价款的四分之三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裴某某。

后光电公司未能如期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经多次上门劝导均未起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派出警力前往现场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现场向被执行人宣读强制执行通知书,说明了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阻碍执行活动的后果,劝告其配合执行活动,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干警随即走进杂草丛生的厂房里,现场勘查周边环境,安排部署钢材称重搬运工作。

经过现场勘查,干警们发现场地内原有的钢构件部分丢失,加之周边农户将土地开垦,土质松软,大型机械难以进入吊运,现场存放的钢构件重量不足以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

通过与被执行人沟通协调,执行干警得知,襄阳深圳产业园一厂区内还存有光电公司订制的钢构件,执行干警立刻前往襄阳继续执行。

在位于襄阳某厂区内的执行现场,执行干警认真过磅清点场地内的钢构件数量,共计317根各式钢构。经称重后协商,双方确定两地钢构件合计160吨,由光电公司于一周内(即11月2日前)自行拉走,逾期损失自负。光电公司拖欠的236万工程款也将在近期支付给裴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工作圆满结束。

本次执行活动全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监督下进行,同时邀请电视台记者现场跟踪报道,做到阳光执行,经得起监督检验。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对老河口法院执行干警文明理性的执法方式和耐心释法明理的执行态度给予了高度的称赞,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