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 多次受贿获刑
“伸手必被捉”,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受贿他人财物,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近日,襄州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王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王某在担任襄阳市某信用合作联社业务部主任兼某商业支行副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先后为7家公司申请贷款提供帮助。
2011年,王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帮助襄阳某公司申请贷款获得批准后,2012年夏季,此公司控制人张某为感谢王某给予的帮助,以约王某出来喝茶为由,送给王某5万元,王某予以接受。随着在位时间的推移,王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在随后的几年,以相同地方式,收受其余6家公司的贿赂16万元。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身为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较大。鉴于王某系坦白、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