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男子非法狩猎 获刑一年半
两名谷城男子在山林中狩猎数次,一日,两人将准备好的狩猎工具全部安装完毕,正在等待猎物“上钩”,不料,猎物没等到却等来公安民警送来的冰凉手铐。
2016年12月17日下午,谷城男子朱某与陈某相约到山中狩猎,由朱某驾驶自己的小车,装上升压器、蓄电池、电线、射钉枪等狩猎工具,将车开至谷城县城关镇朱家洲村附近的山上。近天黑时,二人一同钉桩放线长约500米,由朱某接通电源和升压器后开始狩猎。当晚,二人在山上狩猎一夜未能狩住猎物,第二日上午,二人返回家中,当天下午二人又再次携带狩猎工具,由谷城县石花镇某村村民王某引路将车开至谷城县石花镇某村附近的山上,两人将狩猎工作安装好后,等待猎物上钩,当晚,二人在山上狩猎猎取一条狗和一只兔子,之后便返回家中。
第二天下午,朱某和陈某准备用相同的方法再次去山里狩猎,不料,当晚9时许被谷城县森林公安分局查获,当场将陈某抓获,朱某逃离现场。
一周后,朱某主动到谷城县森林公安局石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和陈某作案的经过。
谷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朱某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朱某、陈某适用非监禁刑。判决朱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