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案件执行
为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途径,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社会合力。2018年6月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邀请辖区内张建辉、魏明伟、佘传华、李观祥、黄孝武、彭洋、高伟等七名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本院执行干警一起奔赴李某、曾某与金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现场,共同参与并见证了该案的执行过程。
李某、曾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18日,李某以李某、曾某的名义,与金某签订签订《售房协议书》,李某、曾某将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某房屋(含院子)出卖给金某某。协议签订当日,金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80000元,李某向金某交付上述房屋(三室一厅房屋一套、院内平房两间及院子)。2013年12月31日,李某、曾某以《售房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售房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售房协议书》载明的房屋,高新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判决《售房协议书》无效。李某、曾某不服该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售房协议书》被确认无效,而金某拒不返还上述房屋,李某、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返还上述房屋。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判决金某向李某、曾某返还上述房屋;李某、曾某向金某返还房屋价款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金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金某送达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金某返还位于高新区米庄镇的某房屋(含院子)的义务。但金某至今未履行。该案由执行局刘永会法官负责办理,刘法官在执行期间多次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工作,但均未取得明显成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金某某送达公告,要求其搬离该房屋,但金某至今未履行。
6月7日上午8:40分,该院组织的参加本次执行行动的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共计21人在本院办公楼前集中,由院长庄和平同志亲自带队、执行局长刘战同志靠前指挥,开展本次执行活动。
9:20分到达现场,执行法官发现上述房屋中无人且无法与被执行人联系的情况下,启动本次强制腾退程序。为确保本次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该院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该院向米庄派出所请求协助,米庄派出所所长余博在接到协助执行的请求后,立即指派米庄派出所副所长王常青带领三名民警到达执行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9:30分,由开锁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开锁。随后,执行人员对房间所有的物品一一清点、登记,并交由搬运人员进行有序打包,搬运至放置地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来到执行现场,情绪激动,但在刘战局长的耐心劝导下,情绪逐渐平静,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13点30分,该房屋在完成腾退后交付于李某、曾某。本次执行活动历时4小时,执行过程程序清晰、分工明确、秩序井然,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腾退执行过程。
本次执行过程中邀请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员参加,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和见证下依法进行。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通过亲自参加这次执行活动,了解到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易,也看到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希望今后法院能继续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