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万元雇人打架,襄阳六人被判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与人相处、沟通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争执,这些冲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既会伤害了他人,也会给自己留下无尽的悔恨。近日,谷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矛盾,遂花钱雇人殴打对方,致使对方重伤。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襄阳女子杨某因在谷城县某形体管理会所工作期间与该会所负责人郭某发生矛盾而怀恨在心。同年6月,杨某出资1万元雇请宋某欲殴打郭某。6月中旬,杨某驾车带宋某等人由襄阳市来到谷城县指认会所位置,并将郭某照片给宋某等人观看。当天由于是白天人多,殴打未成。
2017年6月20日下午6时许,宋某邀约张某、刘某等五人,再次驾车来到该会所处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郭某回到会所,宋某等人带上太阳帽,手持钢管冲入会所内对郭某实施殴打,随后宋某等人驾车逃离。郭某被赶来的朋友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9月29日,杨某、宋某等六人被警方抓获。
审判结果
谷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宋某等六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谷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杨某等六名被告人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在很多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意气用事而忘记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等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莫及。因此,不管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遇到任何事情我们都应该宽容待人、冷静处理,要敬畏法律,遵守公序良俗,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