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拆迁补偿后拒不还款 枣阳一“老赖”被判刑
“现在宣判……被告人陈世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近日,一起拒执罪案件在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面对一纸刑事判决书,“老赖”陈世银彻底傻了眼,满脸都是悔恨。
1996年8月24日,马某雇请枣阳个体司机陈世银的货车到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拉香烟,在返回枣阳途径仙人渡镇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上香烟被抢劫一空,导致马某损失8万余元。事后陈世银向马某承诺赔偿损失并出具欠条,但一直没有赔偿。
不久,马某见陈世银言而无信,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世银赔偿马某损失82120元。判决生效后,陈世银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2年10月25日,陈世银收到群益公司征用其土地及堰塘的补偿款23.6万余元,但其并没有偿还债务,而是将10余万元用于生活开支、2万元借给其朋友、8万元因怕被法院执行全部取出放在家中。后其朋友归还2万元借款至其银行卡上后,被法院冻结、执行。
2013年11月5日、12月13日,陈世银两次收到枣阳法院报告财产令后,仍然拒不执行报告财产令的义务。
2019年8月13日,陈世银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31日,陈世银被抓后,经法律教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协商,其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马某10万元,取得了马某的谅解。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世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世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世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世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老赖”,法院会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方式,采取信用惩戒和限制乘飞机、出境等方式,而情节严重的就涉嫌犯罪了。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第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还有就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这几种情形都以拒执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