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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2次,原来是……

时间: 2020-11-12 09:22 来源: 襄阳中院

员工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惊人秘密真相到底是什么?一起来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初,张某到襄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1780元。2019年2月22日,张某离开某保安公司。张某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00元。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时,襄阳中院查明,张某到某保安公司工作时,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主动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将工资打入其弟弟银行卡中。在此情形下,某保安公司也不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

襄阳中院还查明,张某自2008年以来,频繁在襄阳市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平均频率达每年一次,有的年份甚至达到两次。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来,张某累计在襄阳市辖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12起(包括本案在内)。

二审裁判

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某保安公司无违反约定的行为,也无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张某自动离职,然后以某保安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违遵循诚信原则。

虽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明确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而从已经查明张某涉讼的事实看,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障,故对张某起诉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存在以此“发家致富”的投机者。“劳动碰瓷”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遏制“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现象的发生。同时,教育指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使得很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实际上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实践中,存在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方面销毁、隐匿劳动合同,然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对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二倍工资的立法属性和立法目的出发,不能简单地因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适用二倍工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