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宜城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犯罪案

时间: 2016-04-27 16:04 来源: 宜城法院

日前,宜城法院对邬某、李某、赵某等14人犯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邬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

宜城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邬某等人持刀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抢走黄某、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496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邬某等人受胡某邀约架,将胡某等三人砍伤,经鉴定,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邬某、赵某对彭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邬某、李某等人殴打郭某等二人,并将郭某开的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8日,李某与汪某相约到宜城市燕京广场打架,16时许,邬某、李某、赵某等人误将从此处经过的范某、王某驾驶的两辆轿车砍坏。

宜城法院审理认为,邬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邬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邬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邬某等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邬某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后的具体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