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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锦旗 三面各不同

时间: 2022-04-15 11:32 来源: 襄阳中院

“二审的改判不仅帮我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让我多年的冤屈得到了伸张!庆幸碰到明察秋毫的好法官!让我真切感受到了什么是公平正义!”4月11日,当事人程思为襄阳中院民三庭法官李晓红、陈瑞芳、李青送上三面锦旗,每面锦旗上的字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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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锦旗,三面各不同!足以感受到当事人对我们真心实意的感谢!说实话,他的这份用心深深打动了我,也让我感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为民办实事的满足感!”民三庭青年法官李青坦言。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2015年5月,程思航与雷某、陈某夫妻二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购买雷某、陈某二人的房屋。协议约定总价款520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53.75万元,转移房屋占有日支付100万元,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后再支付余款166.25万元。

协议生效后,程思航如约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合计353.75万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对尾款进行核算时,程思航向雷某、陈某出具“欠酒店房款163万元,分五年内付清”的欠条一份,并在欠条的背面注明“每年门面房和酒店租金由雷某来收租,抵偿每年30万元酒店购房欠款,不能违约,若违约罚款5万元”的说明性文字内容。后,雷某、陈某陆续收到三笔共计16.98万元的租金抵扣款。

2017年5月,因双方发生纠纷,程思航不再让雷某、陈某收取租金。同年7月,程思航以雷某、陈某将标的房屋向第三人抵押,致使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由,请求解除双方房地产买卖协议。老河口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协议确定后,雷某、陈某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程思航也已对合同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同时程思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义务,因此驳回了程思航的诉讼请求。

更让程思航难以接受的是,自2018年开始,雷某、陈某每年都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思航按照承诺的每年30万元的还款额度支付当年的酒店购房欠款及违约金,老河口法院也先后作出三次判决,判令程思航支付雷某、陈某购房欠款。程思航从此便陷入了合同想解除不能、想继续不敢、房屋产权取不得、钱款要不到、反欠一身债、入了黑名单”的五年困局。

2021年底,程思航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核实程思航的付款事实,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撇开基础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孤立地依据最后出具的一纸欠条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失公允。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引发的纠纷,可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民三庭庭长李晓红解释:“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余款166.25万元待雷某、陈某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给付,因此,在未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程思航名下时,程思航有权拒绝履行余款给付义务。一审判决单纯以欠条认定上诉人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不盲从,不遮掩,敢纠错!这更加考验司法机关的勇气与担当!二审中,合议庭法官用他们专业严谨的态度,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情!”在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程思喜极而泣。

“锦旗虽小,但它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我们的认可和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激励着我们继续努力,认真履行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民三庭庭长李晓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