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假币案件
在他人手中购买假币,并借口换零钱将假币换成真钞,近日,南漳法院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据悉,2018年2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买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15000余元。2018年3月,王某携带假币,邀约两朋友先后到枣阳、宜城、南漳等地的商店或彩票店,以使用假币购买商品,获取找零的真人民币的方式,将假币换成真人民币。王某等人在南漳县城关镇彩票店使用假币后,被店主等人发现并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在南漳县城关镇将王某的两位朋友抓获,当场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币143张,又从彩票店主等人处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币5张。查获假币共计148张,合计金额为148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漳县支行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14800元人民币均为假币。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追缴赃款500元,发还给了彩票店主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