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法院持续发力!吉卿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最高获刑20年!
7月31日,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吉卿等18名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涉黑集团骨干成员吉卿、周成龙、童少冬等7人被判处11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闫明(已死亡)为扩充自己的势力,通过请吃请喝、发放生活费、补贴家庭困难成员、购置服装、配发通讯工具、代缴罚金、出面帮忙摆平违法犯罪事端等手段纠集、拉拢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2014年9月以后,逐步形成以闫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吉卿、童少冬、周成龙、张浩、周海豹、张鑫、朱俊七人为骨干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承接工程,并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并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笼络人心,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成立之后,在襄阳市辖区内公然以“地下执法队”的名义插手民间纠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已严重破坏辖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等犯罪十起,致多人受伤,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卿等18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经常性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辖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予严厉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强力推进“六清”行动,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