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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癞蛤蟆已是国家保护动物, 随意抓捕或被判刑!

时间: 2017-10-12 10:59 来源: 樊城区法院

案例一:2017年7月,林某与网友陈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当晚到人民广场的树林用弹弓打麻雀。晚上十一时许,待广场群众散去后,林某、陈某两人开始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射杀广场树木上的鸟类,随后被“110”巡逻队发现,并将二人抓获。经清点林某、陈某共计猎捕麻雀94只(其中活体7只,死体87只)。经法院审理,两人均犯非法狩猎罪,各被判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2017年5月,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抓癞蛤蟆,随后森林公安赶到现场,将正拿着手电筒抓癞蛤蟆的张某抓获归案,并将其抓住的87只癞蛤蟆当场放生。“逮癞蛤蟆也犯法?”张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经法院审理,张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看了上面两个案例,相信很多人有着跟张某一样的疑惑:逮癞蛤蟆、抓麻雀也犯法?麻雀、癞蛤蟆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它们已经被列为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癞蛤蟆)、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条)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另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什么时间允许捕猎、用什么方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公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4年2月18日,襄阳市林业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通告中详细列举了禁捕地区和禁止使用的方法及工具。

禁猎地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包括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的城区和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自然保护区(含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中型水库、汉江及其一级支流(以河堤为界,无河堤的以近5年内最高洪水位线向岸延伸50米为界)、封山育林区、天然林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军事禁区、旅游景区(含风景名胜区)、革命烈士纪念地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禁猎区。

禁猎期: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野生鸟类的禁猎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为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禁止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军用武器、汽枪、土枪、排铳(炮)、毒药、麻醉药、炸药、电力(电网)、滚钩、地弓、铁夹、吊杠、猎套、其他非为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挖洞、张网捕鸟、捡蛋、捣巢等狩猎方法。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意识到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