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研讨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尺度
2018年1月3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召开全市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研讨会。各基层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副院长及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中院民一庭、民四庭、审监庭部门负责人和民三庭全体人员等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也应邀参加了会议。
随着襄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特别是涉及开发商违约交房、迟延办证引发的纠纷更加突出,该类案件因人数众多、矛盾比较大,法院审理难度也比较大。为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襄阳中院决定召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题研讨会。
襄阳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淑青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基层法院集中反映的问题,明确了会议拟讨论的范围。她还就拟讨论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处理原则。
参加会议的人员围绕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标准;迟延交房、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后开发商要求返还房屋的标准及违约金的认定等三个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开展了深入探讨,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和标准。市律师协会派出的代表也充分发表了意见。
襄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志宇指出,律师和法官是法律共同体,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与建议,值得肯定。会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的三个突出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探讨,对于切实解决同类纠纷具有针对性与及时性,加强了两级法院的沟通,统一了裁判尺度,对今后商品房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