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视角二刷《哪吒之魔童闹海》
2025年贺岁档,《哪吒之魔童闹海》以其传奇性的叙事角度与冲击性的视觉盛宴席卷各大影院的银幕。影片的核心主题依然是关于“打破成见”和“自我成长”,不仅延续了哪吒与命运抗争的热血主题,展现了勇气、正义、友情和爱的力量,更触及了关于命运、选择与自由的深层讨论。
沉浸观影的同时,从法律视角我们能看到哪些小tips呢?今天,让我们从剧情出发,解析电影中暗含的法律知识,探寻电影与法治的交融之道。
一、监护责任与家庭教育:李靖夫妇的“依法带娃”实践
从“魔童”到英雄,哪吒的成长历程充满了叛逆与挑战,但他始终拥有着父亲李靖与母亲殷夫人坚定的支持与悉心的引导。这一情节不仅展现了亲子关系之间的真挚,更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哪吒2》中,李靖夫妇一方面用乾坤圈压制其魔性,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监护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李靖夫妇通过陪伴守护,即使哪吒被称为“魔童”,也依然将哪吒放在身边抚养、言传身教,告诉哪吒要保护陈塘关的百姓、科学引导,“无论你是‘魔’还是‘妖’还是‘仙’,你都是我的儿”等教育方法,充分展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倡导的“亲自养育、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原则。而哪吒的成长蜕变也恰好证明:家庭教育不仅是义务,更是塑造青少年人格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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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二、体育锻炼与自甘风险:哪吒的无敌旋风踢谁来“买单”
《哪吒2》中,李靖拒绝了殷夫人的善意提醒,自告奋勇加入与哪吒的“踢毽子友谊赛”中,没曾想收获了哪吒 “爱的暴击”。
在体育锻炼中,身体接触和碰撞不可避免,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也在所难免,因此参加者需对这种风险有相应的认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愿参加体育锻炼应视为自愿承担锻炼所带来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损害的后果。但是,自甘风险规则也要求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应结合体育规则认定,若参加者遵守规则、无犯规行为,且主观无恶意,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影片中哪吒初次与小伙伴踢毽子时,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发力使其受伤的恶意,而且踢毽子中也难免出现重心不稳、摔跤受伤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受伤者是自甘风险;但当哪吒知道自己力大无比,踢毽子会将小伙伴“镶嵌”到墙上后再次顽劣心起,强行和小伙伴踢毽子,主观上便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旦小伙伴受伤,即使哪吒只有3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靖夫妇作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与盗摄问题:拍摄片段分享网络的法律定性
随着《哪吒2》的热映,盗摄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影片中一帧一毫震撼的特效画面让不少观众忍不住拍摄精彩片段分享至社交平台,但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属于侵权行为。若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擅自拍摄电影画面并传播,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若仅拍摄少量静态画面(如场景截图)只是为了个人欣赏、研究、课堂教学,或者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评论、发表个人感慨等,即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未对电影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通常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大篇幅盗摄影片内容并有偿放映,或是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即使《哪吒2》的剧情演绎让大家连连赞叹,大家也要控制好自己的分享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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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哪吒之魔童闹海》不仅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也是一部生动的法律教材。通过哪吒的成长故事,影片深刻探讨了身份认同、社会偏见、家庭责任、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法律与道德冲突等多个法律现象,引发观众对法律、道德和社会公正的思考。我们期待更多的文艺作品能够像这样,以艺术为镜,映照出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引导观众在理性与温情中,共同探寻公平与正义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