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参加婚宴醉酒身亡,家属索赔二十多万元,请看法院如何判?
朋友结婚,夫妻俩前去参加婚宴道喜原本是件喜庆的事,不料男子宴席中饮酒过度,当天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等家人起诉宴请者,最后两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7月,死者赵某的妻子林某、女儿赵小某(未成年人)、父亲赵某某诉请法院撤销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赵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案件事实明确,法院驳回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张某结婚,赵某、林某夫妇前往道喜。当天中午,张某在婚宴上准备了42度的白酒,赵某在婚宴过程中饮酒。当天14点左右,张某得知赵某喝醉,便让服务员安排其在包间内休息。当天17点左右,张某去喊赵某时,发现其嘴唇发乌,叫不醒。张某打电话通知林某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16年11月17日18时20分,襄阳市中心医院宣告赵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系窒息。
2016年11月20日,张某与林某、赵某某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张某出具了一次性赔偿共计14000元,并在协议上说明免除张某的责任,就此事不再为理由向他提出任何要求。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张某对赵某饮酒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及协议因赵小某未签名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应认定无效,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的危险性,其在婚宴期间的饮酒、醉酒、呕吐、昏睡及随后出现的身体不适与其饮酒过量有一定的关联性。对此,赵某具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决定了赔偿数额,林某、赵某某对本次协商的法律后果亦予以明确,赵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林某代理。从双方协商出具的说明、签名及收据,可以证实双方就赔偿事宜的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出具的说明内容亦足以证实林某、赵某某、赵小某已知晓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依协商内容,支付了赔偿款,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2017年9月28日,樊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林某、赵某某、赵小某的诉讼请求。林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2018年2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赵某某、赵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