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消费拒不还债 判处罚金2000元
4月23日,老河口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一审被判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28日,杨某驾驶无牌号自卸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老河口市张集镇晋公庙村5组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车辆驶入道路右边,将汤某某住房撞倒塌,造成汤某某居无定所。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院调解,杨某于2013年3月30日前赔偿汤某某35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杨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此,汤某某向老河口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且其租用小轿车、使用苹果手机等高端消费,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杨某虽当庭兑付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8000元,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生效的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